一、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二、律师意见:1、一般情况下,如您的经济条件能够负担起孩子抚养费,应由您自行抚养,因您双方协议离婚时,已对财产、子女抚养等达成协议,双方应遵守。2、如孩子因教育、医疗等原因抚养费增加,客观上您能力不足,可以由孩子提起诉讼,您作为代理人,要求对方支付一定数额费用。从孩子角度,对方也应负有抚养责任,您双方不能剥夺孩子的这个权利。孩子有权提出主张。
三、风险提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以上建议供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