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的规定属于违法,劳动者在试用期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单位,三天后离职属于合法;当用人单位不配合劳动者办理离职申请时,劳动者应当将离职报告邮递到用人单位,三天后离职属于合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违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是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到时就可以走了,如果已过试用期,则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到时才可以走,这两种情况都不需要任何人批准,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争取自己的权益
不符合!国人法律意识薄弱,公司潜规则横行!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试用期内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合同!不要理会那些所谓的厂规,不要犹豫,该辞职就辞职!不结工资的话就去劳动局理论、申请仲裁。请采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