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二审再审都胜诉了,法院以对方抗诉为由不执行,有没有相关法律条文

2024-11-27 19: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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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如果是当事人对生效民事判决不服的,应该是申请再审而不是抗诉,抗诉是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生效判决不服的,有权申请再审;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检察院对生效的法院判决和裁定,也有权提起抗诉。

3、如果仅仅是申请再审或检察院抗诉,不应中止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只有在法院受理再审申请或检察院抗诉后并决定再审的,才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回答2:

抗诉是由检察院提出的,根据民诉法规定,抗诉能否再审,必须由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所以在没是否再审决定前,是不可能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