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已对下列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县人民政府或XX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XXXXX厂未报批环评,未建污染防治设施,擅自投入XX加工生产一案,本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停止XX生产并处罚款人民币XX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