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其行政许可行为的一种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对行政处罚的种类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即“(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通过对比可知“记分”不属于此上(一)至(六)行政处罚种类中的任何一种,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明文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其中一句“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也明确将“记分”排除在了行政处罚的范畴之外。因此行政处罚法第八条中“(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这项兜底条款在此也不适用。因此“记分”不属于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
属于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义务的相对人科以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特点是:一是行政惩戒性。构成行政处罚要求处罚主体必须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当事人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
行政性记分作为交警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进行管理的行政措施,从管理主体、管理目的、管理方式而言,当然具有行政性。记分是交警部门针对特定驾驶人的特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理,而这种处理在事实上对驾驶人资格会产生影响,因而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属于。
一、《道路安全法》,根据该法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二、《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