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任金波律师解答如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法释〔2003〕20号】》的相关规定,需分情况解释:
1、属于工伤的,则按照工伤保险的标准评定等级和赔偿;
2、属于人身伤害的,则按照人身伤害的标准评定等级和赔偿。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法释〔2003〕20号】》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