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章
补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如果既未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又没有母公司的委托或授权,分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法律效力。
有效的。
分公司不是法律上的独立主体,法律责任仍由总公司来承担。
分情况说明:
只有分公司公章的,最终责任仍由总公司承担;
既有分公司又有总公司公章的,最终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所以没有区别。
但在执行案件中,分公司有独立财产的,优先执行分公司的财产。在分公司财产不足时,才由总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在执行案件中分公司有独立的财产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