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客户指定货代,而该货代根据《进出口货物运输代理协议》才能开发票,这属于正常的手续,而你们公司的“签合作协议是需要公开招标、比价议价、再考查合格后才能成为合作商,才有可能签协议”这种做法,是针对你们自主找货代运输的方法,本也没有什么错处。但是,现在不是你自主招货代,而是客户通过其指定货代来承运该批货物,因此,你们不能够死抱着你们的规则来处理这单业务。因此,具体经办人员应该向本单位写情况说明,特事特办,与客户指定的货代签订《协议》,问题就此迎刃而解,何致这样纠结和僵持不下?这对你们并没有任何意义和利处——货代不给你们开发票,你们如何做账?耽误你们的后续收款,不是你们自己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