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终止合同,08年之前的不给经济补偿金合理吗?

2024-12-18 21:08:10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1.08年后不给经济补偿金是合理的,因为劳动合同法是08年公布的,也规定了从08年开始发经济补偿金。
2、起码从08年起的第三次签约,也就是你说的第五次,就应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了,这个劳动法有规定,所有公司就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者给一个月工资。因为7月31号不应该算到期,即使7月31到期,还能多挣一个月工资呢。
3、看你的劳动合同,对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有没有约定,如果都约定的很详细,公司无理由调岗,劳动者可以拒绝,公司因此开除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给双倍经济补偿金。
4、经济补偿金应该以最后12个月平均为准,年终奖应该算,饭贴是不是按月发的?如果是出差等情况才发,就不应该计入了。高温补贴应该不算,但你可以要求吧

回答2:

经济补偿金是在单位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所谓的工资指的是你所有的收入,不单单是基本工资。建议在当地咨询律师。

回答3:

当然不合理,补偿的期间应该是整个工作期间。
具体的补偿金按照满一年补一个月的工资。
年终奖、饭贴、高温补贴不算在内。
根据你说的情况,你这个是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他是违法解除啊,不仅有补偿金,还应该有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