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 1、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行政处罚适用的主体条件,即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适格主体实施。 3、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条件,必须是违反法律应受行政处罚,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人。 4、行政处罚适用的时效条件,根据《》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适用的方法 1不予处罚与免予处罚。 (1)不予处罚 不予处罚,是指因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事由存在,行政机关对某些形式上虽然违法但实质上不应承担违法责任的人作出的不适用行政处罚的决定。 (2)免予处罚 免予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考虑有法定的特殊情况存在,对本应处罚的违法行为人作出的免除其处罚的决定。 2、可以处罚与应当处罚 (1)可以处罚 可以处罚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对违法行为人可以予以行政处罚,也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可以从重、从轻处罚,也可不予从轻、从重处罚。 (2)应当处罚 应当处罚包括以下三层含义:第一,应当对违法适用行政处罚;第二,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第三,应当从重处罚。行政处罚主体无权决定是否给予处罚。 3、从轻、减轻处罚与从重处罚 (1)从轻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对行政违法行为人选择适用较轻的方式和幅度较低的处罚。 (2)减轻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相对方在法定的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行政处罚。 (3)从重处罚 从重处罚是从轻处罚的对称,它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幅度内,对违法相对方在数种处罚方式中适用较为严厉的处罚方式,或者在某一处罚方式允许的幅度内适用接近于上限或上限的处罚。 4、单处与并处 (1)单处 单处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相对方仅用一种处罚方式。 并处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方某一违法行为依法同时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