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进行现金补偿,而不需要单位补缴社保,这是不可能也是不现实的。
1.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是国家社会保险的基本目的,社会保障作用。
2.我国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待遇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入基本养老统筹基金,用于支付职工退休时社会统筹部分养老金,统筹基金用于均衡用人单位的负担,实行现收现付,体现社会互助共济。另一部分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入个人账户,用于负担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体现个人责任。这是职工社保的缴费原则。
3.员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4. 现在已经有许多地方的劳动仲裁部门不单独受理 社保缴费的劳动仲裁案件,一旦受理的,也是 仲裁判决单位补缴员工的社保,而且必须按照法定流程进行补缴。且用人单位按规为劳动者补办相关手续以后,员工需要同时补缴相应保费。员工个人不同意缴费的,单位也不必单方面缴纳。
5. 对于直接要求相应补偿的,一般只能是双方私下协议达成。一旦走到仲裁或诉讼程序,只能是用人单位和员工个人依法补缴保费,而且是按照劳动仲裁时候所在地社保的最新缴费标准执行。
6. 双方对于劳动仲裁处理不服的,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申请民事诉讼。
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现金补偿,不需要单位补缴,不可以现金补偿。
按着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单位应该及时并且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显然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个人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单位应该按着其给员工的实发工资足额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补缴的数额按着员工的实发工资数额确定。
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应缴额,单位按着单位应该承担的养老保险的比例给员工予以经济补偿;对于医疗、工伤以及失业保险部分,按着员工在没有缴纳社保期间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给与相应的赔偿。
用人单位认为员工的工资收入和福利费用在无法分列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按员工实际收入的80%作为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根据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单位应当以当月工资总额的25.5%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职人员应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6%。该法又规定“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在职人员每月按规定期限缴纳,不得逾期缴纳或者漏缴、少缴。”
所谓计算个人缴费额的工资收入,按照国家统计局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不论是工资科目开支的,还是工资科目以外的其他经费开支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免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都应计算为工资总额范围。
由此可见,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均应以实际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凡是列入财务应付工资的和职工的收入,均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1、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申请劳动仲裁,经济补偿金及补缴社保;劳动仲裁在庭审后,会组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劳动者可以要求现金补偿,不补缴社保;
2、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不可以,社会保险只有补缴,不能折现。
社会保险是国家法律强制执行的,分别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比例缴纳、个人以自由职业者缴纳,既然有单位,必须要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目前江苏省劳动仲裁是不受理缴纳社会保险争议的(其他省不知),由劳动监察部门处理,劳动监察也只能要求用人单位补缴而不能以现金形式补给个人,这是违法的。
可以要求单位以现金的方式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