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实在找不到女方和孩子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报警,要求女方正确履行其探望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对于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由人民法院以裁判的方式确定探望权如何行使,人民法院会依据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以子女本位为出发点进行裁判。
探望权,又称探视权、会面交往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视、看望、交往的权利,其最终目的是使子女得以健康成长。此外,探望权的行使与子女利益息息相关,人民法院在确定探望权行使的方式、时间等事项时,应当征求、尊重子女本人的意见。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使探望权的一方有利用探望的过程影响甚至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子女产生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不良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已经构成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一方中止探望。当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消失后,人民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恢复探望权人对探望权的行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