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后死亡是公诉案件吗?

2024-11-24 20: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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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后死亡要根据具体情节确定。

如果交通事故致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和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属于公诉案件,当事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发生纯属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造成,则就不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扩展资料:

意外事故的赔偿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责任事故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意外事故

回答2:

  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后死亡要根据具体情节确定。如果交通事故致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和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属于公诉案件,当事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发生纯属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造成,则就不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回答3:

一、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民事部分,可以和现在一样单独处理。也可以和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三、属于公诉案件。但民事可以一并审理,既然已经就民事部分起诉,就不用再到刑事部分再处理了。

回答4:

本案民事部分已经起诉并经法院受理。现在发生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按照死亡的各项赔偿主张。
至于追究肇事人的刑事责任,这是公安机关的权力范围。如果受害人家属认为应当追究的,有权向办案机关递交追究刑事责任申请,要求公安机关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公安机关在接到受害人申请仍不予追究的,您才可以提起刑事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