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抵押权人
丙--质押权人
丁--留置权人
留置权人>抵押权人>质押权人
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抵押权登记的优先不登记的,登记早的优先于登记晚的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因此,无论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设立时间谁在前,留置权一律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十九条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留置权优先质权和抵押权 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在后成立的质权
这些都是担保法方面的基本原则:抵押优于质押受偿,留置权又优于质押。你可以查找最高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上面有明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