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了他人生育权利,同时也是就业歧视的典型违法行为。
劳动法规定。劳动法规定妇女有权享受生育假。
剥夺女职工生育权,侵犯基本人权,属于无效规定。《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