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合同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就必须有盖章,不过即使没有盖章,只要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就可以认定合同有效,所以手上拿着一份没有盖章的合同,除了合同外还要留心收集劳动关系成立的事实依据,比如有加盖公章,当中提到员工姓名、部门、职务的公文,比如日常的考勤记录,比如发工资的凭据(工资条、银行记录)等等。
现在老板就是黑,坑人呢,外地客户的话,都是以传真件为止的嘛,在找茬呢,你可以告他,这种公司,结了工资马上走了,这老板的心眼就放在这个地方去了,也不好好想想怎么把公司做大
合同的生效要根据合同法及合同本身的约定来确定,一般情况下不是必须要求传真件盖红章。不过公司制定内部绩效考核规定和法律上的合同生效是两码事,是关于确认员工绩效是否有效的依据。
个人以为公司处于合同管理、履约管理等要求员工在合同生效后要求对方提供盖红章的合同还是有道理的。不过如果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单位再拿这个说事有些说不过去。
商务合同的法律效力,与公司内部考核制度要求,是性质不同的两回事。实际公司并没有否认传真合同的效力,只是在相关考核、结算时,要求明确一下合同效力。个人认为,这种要求,实属借口。因为,业绩考核,并不会仅凭合同文书,应根据实实在在的工作业绩!
公司的规定是违法的,那么也就是无效的,如果因此不给提成,你可以起诉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