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政策中所谓提供应税服务,仅是指取得对应的货币收入对吗

2024-12-04 15: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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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是的。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11%税率;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适用6%税率;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特别规定的应税服务适用于零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适用3%的征收率。具体按以下原则确定。

纳税人提供单一应税劳务适用单一的税率或征收率。
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营改增”后,试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营改增”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在实行“营改增”以前购进或者自制、且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下同),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在实行“营改增”以前购进或者自制、且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时,其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含税销售额÷(1+3%)。

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适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附件1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规定的增值税税率。
销售额的确定
“营改增”纳税人的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从定义上来说仍然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为收取的政府性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外),但改征增值税后为不含税销售额,即:销售额=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货币资金或实物价值÷(1+税率或者征收率),如: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取得自然人个人支付的不需要开具发票运费333元,其应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为333÷(1+11%)=300(元),如果为小规模纳税人,其应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为333÷(1+3%)323.30(元)。
具体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以下原则确定:
所称“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非营业活动”是指以下四项:
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称“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但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