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特殊津贴是怎么回事啊?

2024-12-23 11: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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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对于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一种生活补助。1990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

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和改进党的知识分子工作,关心和爱护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这对于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环境,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扩展资料

(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从在专业技术岗位和高技能工作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人员中选拔,且应注重推荐那些长期辛勤工作,在专业技术和高技能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做出重要贡献,其业绩、成果和贡献为同行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

(二)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高技能工作的,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以及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原则上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三)北京市公有制经济成分和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企事业单位中符合选拔条件的人员,均可按选拔程序推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回答2: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

(1991年6月9日 中发〔199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1990年,党和国家给1 200多名有卓越贡献的科学家、专家和著名的教授、学者发放了特殊津贴,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好的反响。最近,党中央、国务院决定,1991年给10 000名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并将在第八个五年计划期间继续开展这项工作。�知识分子是建设社会主义的一支重要力量,在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中做出了重大贡献 ,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今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在改善知识分子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方面必须多办一些实事。这是符合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的。目前,优先提高做出突出贡献的专 家、学者、技术人员的生活待遇,对在全社会发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尚,进一步 调动广大知识分子的积极性,胜利完成10年规划和"八五"计划所确定的宏伟任务,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为了做好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 政府特殊津贴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的数量和范围� 1991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为�10 000�名,在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及军队系统选拔。选拔的范围以自然科学为主。1991年选拔的对象是:在科学研究、高等教育、卫生、生产等第一线工作岗位上以及在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1991年新增选的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对曾做出突出贡献、现已不在第一线工作岗位上的老专家,也可适当考虑,但要确保在第一线工作岗位上的中青年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中占大多数。担任副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除被新增选为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外,一般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党、政、军、群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各厂矿企业等基层单位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也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二、选拔条件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必须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方针,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二)在科学研究上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在科学研究、医疗卫生和教学工作中,学术造诣高,是某一学科领域的奠基人或带头人,并对该学科的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四)在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的享有盛名的专家、学者和艺术家。 三、选拔程序� (一)选拔工作不搞层层评选,由人事部具体组织实施;� (二)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选拔工作分别在各部委党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领导下进行。各部委干部(人事)部门会同本部委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科技干部)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根据人事部下达的 控制指标参考数,提出初选名单,征求专家所在单位和同行专家的意见后,报各部委党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核定。对高等院校以外的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及在社会科学、文化、艺术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艺术家,属中央和国务院宣传文化部门的,由中央宣传部按照下达的指标负责归口选拔;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拔;� (三)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选拔的人选,包括中央宣传部归口选拔的人选均送人事部综合。由人事部会同中央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审核平衡后,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 四、军队系统的选拔工作� 军队系统的选拔工作,由军委总政治部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部队的实?B style='color:black;background-color:#A0FFFF'>是榭鲎橹�凳�Q“蔚娜搜【�醒刖��蠖ê螅�删��苷�尾克腿耸虏孔�ǖ持醒搿⒐�裨骸*?五、津贴数额、发放原则和经费来源� 1991年的政府特殊津贴仍按去年发放特殊津贴的标准,即每人每月100元,免征工资调节税。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离、退休后可继续享受,数额不减。为了保证政府特殊津贴的严肃性和起到应有的作用,凡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或取消特殊津贴:� (一)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长期不归者,停发特殊津贴;� (二)因死亡或其他原因停发工资者,停发特殊津贴;� (三)弄虚作假、谎报成果而取得特殊津贴者,取消特殊津贴;� (四)丧失或违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思想基本条件者,取消特殊津贴。�凡有上述情况者,由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处理意见,由人事部核批,并报党中央、国务院备案。� 1991年政府特殊津贴所需经费,全部由中央财政拨款,并拨给一定的管理费用,列为中央财政专款。1991年具体拨款和发放办法仍按1990年人事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出的人专发〔1990〕6号文件执行。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条件认真进行选拔,确保选拔质量。1991年的选拔工作力争在7月1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