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注意这里的“主要”二字,这就排除了偶尔看望、陪伴等非经常性行为。丧偶儿媳对公婆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从《继承法意见》第三十条规定的两个方面来判断,即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这个“主要”既有量上的比较,也有时间上的比较。具体而言,是指经济上给予老人生活费、医疗费等方面的资助,生活上与老人共同生活,经常照料,把老人日常生活料理得井井有条,并且这种行为具有长期性、经常性。具体到如果证明,当事人可以提供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比如证明老人和儿媳共同居住的证人证言,证明儿媳支付老人医疗费用的书证等等。
《继承法意见》30、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常住在一起,医疗生活上的消费,邻居的证词等等都算,具体证据怎么搜集,这个是律师的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