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有了最新的规定:
以下几种情形的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购买的房屋,并取得房屋产权,因为房屋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取得,因此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所以结合规定,这种房产证上的证明单独所有,只不过是买房的时候,因为是全款买房,所以你写一个人和写两个人都是可以的,这种著名对于最后房产的归属没有法律效益,也就是说,即使是注明单独所有,也属于婚后共同财产,也就是说,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只要是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看的也就是买房的日期和结婚登记的日期了,只要是先结婚后买房,就是属于夫妻共同。
您好!
注明单独所有的就只属于个人拥有,也就是只属于男方的财产。
望采纳,谢谢
婚内购房,不论名字是否双方名字,都属于共同财产。如果要指定一方独有,需要1买房所有材料不能有另一方的签字。2写下字据,另一方必须写明本人放弃次房产,同时注明此房子房款均为对方个人财产。双方签字。3将此字据,再去做公证。
所以说如果买房相关材料有过女方签字,女方又没有任何书面字据表示放弃此房,有过约定又没有公证的,那么仍然是共同财产,只写男方名字,没有用,注明单独所有,但又不能证明女方同意,也没有用。
不是
注明了就不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