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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中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中,主要是从四个方面作了完善:
一、修改了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再单纯以具体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而是将犯罪的情节和数额综合作为定罪量刑标准。
二、完善了行贿罪的财产刑规定。对行贿罪处理的处理也作了进一步的从严限定,目的就是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
三、增加规定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来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其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员来行贿的犯罪,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增加了这个内容。
四、增加了对一些禁止从业性的规定,从而达到一种特殊预防犯罪的目的。
这里主要是增加了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从事相关的行业。上述这些修改一方面使刑法关于惩治贪污罪、受贿罪的规定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做到罪刑相适应,同时也进一步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同时,对切断受贿犯罪的链条上也作出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