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题主的问题一个一个来回答
一、先说题目的。准确说,非营业收入如果是非增值税应税行为不交增值税,但企业所得税方面,要看该收入是否属于免税政策或者不征税的范围,在范围内不交,不在范围内无利润不实际产生所得税。保证金不属于营业收入,是非增值税应税行为,通常通过往来科目“其他应付款”进行,注意根据商家名称设定辅助核算项目。
二、急需解决的。题主的就是代收代付问题,可以按以下处理: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关键要点是:
1.收取的资金最终属于委托方(买家),代收代付款项本身无任何增值。
2.有协议明确约定。
与商家A的协议一定要明确,平台是代收代付应付给买家的款项,注意一定要约定一点手续费。理由:
首先从业务模式上合理,手续费+代收代付,基本可以不用担心流水被缴税问题。
其次,单纯地平进平出大量流水,不收取任何费用,税局一定会质疑合理性。很大概率给你核定一个手续费标准,让你按这个手续费标准来缴税。而事实上你没有收,亏了。看题主意思是想走小规模,约定一点手续费,加上你的其他盈利,总额合理控制在一个季度30万元以内,不产生增值税成本。
再次,手续费标准低于要给支付宝的,单就手续费本身,你“收”的少,支付给支付宝的多,这一项你是亏的,可以抵减利润,少缴纳所得税。(实际上商家会付给你)
三、支付宝的手续费问题。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37条,不走价位费用,也是代收代付。
以委托方(支付宝)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支付宝)收取的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计入收入缴纳增值税。也需要满足:
a.收取的资金最终属于委托方(支付宝);最好支付宝能委托你收取商家的手续费。
b.委托方(支付宝)会向支付方(商家A)开具发票,或者委托方(支付宝)已经将该代收款项作为收入,并申报纳税,即使没有开具发票也符合以上规定,居间一方(题主的平台)不需要就此缴纳增值税。
此时,平台在中间只起到代收代付的作用。
支付宝、平台、商家最好也将此模式以协议或者合同的方式确定下来,明确平台只是代收代付的作用。
企业支付宝如果参与记账,你收入的钱可以算提供广告营销服务的收入,支出给客户,属于广告营销这个业务的支出,支付宝收取的利息是成本中的一项。整个进销利润为零。没有盈利,没有附加值的提升,就没有税。
所有账面显示的收入都是要缴税的,除了另行规定的,如:省级以上的项目奖补或奖励。
这些钱进账的时候需要借记:其他应付款、应付账款或预收账款作为企业的负债。根据业务实际,设定二级科目:例如其他应付款--商家返利 设定核算维度:XX公司。至于日后资金流量多而产生的日息,计入营业外收入。
一般来说,要求客户打款时将企业负债与佣金分开。对往后做账或配合税务稽查都有好处。
对这种业务我还不太熟悉,但是万变不离其宗!有问题我们还可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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