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管理站的工作如下:
一、在上级党委领导下,在交警部门业务指导下,开展辖区交通管理工作。
二、主持交管站全面工作,抓好镇整治区域内“车乱开”整治工作和其它交通安全各项业务工作,组织召开交通安全工作例会,定期向镇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交通安全形势,及时提出预防交通事故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抓好对交管站协管员的教育管理,经常组织政治、业务知识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充分发挥交管站的职能作用。
四、制定交管站年、季、月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在上级政府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协助交警、交通、行政执法等部门开展辖区内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整治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六、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全面掌握辖区内交通管理基础动态信息,建立健全道路、重点车辆、重点驾驶人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台账。
七、在本辖区内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全面提高辖区内交通参与者的守法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
八、组织指导各村(企业)信息员开展道路交通基层基础信息的排摸和道路安全巡查。
九、按时完成乡镇(街道)和上级公安交警部门交办的其他交通管理任务。
扩展资料:
交通管理站协管员工作如下:
一、在交管站站长领导下,在交警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做好辖区交通管理工作。
二、做好镇整治区域内“车乱开”整治工作,在辖区内重要路口、重要路段和学校周边等重要场所、重要时段做好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及时纠正、制止、劝阻交通违法行为。
特别是拖拉机载人、无牌无证、非交通占道等农村显见的交通违法行为,教育、引导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三、定期开展镇道路交通事故黑点与隐患排查,包括对各村无牌无证、报废拼装车辆等违法行为的排查,排查结果及时向站长汇报。积极做好辖区内重点车辆与驾驶人等交通基础信息的摸底和建档工作。
四、负责开展本辖区交通安全日常宣传工作,不断提高辖区内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法律意识和自我安全保护意识。
五、组织指导各村(企业)信息员开展道路交通基层基础信息的排摸和道路安全巡查。
六、完成站长或交警部门交办的其他交管工作。
参考资料:黄岩区人民政府--交通管理站站长工作职责
参考资料:黄岩区人民政府--交通管理站协管员工作职责
第一条 为了加速发展广西乡镇交通事业,加强乡镇交通管理,发展农村经济,促进社会进步和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的需要,根据交通部关于加强乡镇交通管理站建设的要求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政发〔1985〕118号文关于建立乡镇交通管理站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交通管理站(简称交管站),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乡镇政府领导下负责该乡镇的交通建设和管理工作。 交通业务量少的乡可两个乡或三个乡合设一个交管站,以县(市)交通局领导为主。 乡镇船舶管理员并入交管站统一领导。 第三条 交管站业务受县(市)的运(航)管理、公路管理、港航监督和县(市)稽征部门指导。 第四条 交管站设站长和交管员若干人。 第五条 交管站的交管员(含站长)实行聘任制,任期三到五年,工作称职的可以续聘;聘任期间享受合同制干部待遇。 第六条 招聘的交管站交管员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由县(市)交通局或地(市)交通局统筹办理。 第七条 聘任的乡镇交管站交管员,必须具备有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首次聘用的年龄要在三十五岁以下。 第八条 交管站的人事管理,可由县(市)交通局直接负责,也可以下放给所在乡镇政府负责,具体做法由当地县(市)政府决定。 第九条 乡镇交管站的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交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二)拟订乡镇交通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按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三)发动群众和组织车辆参加民工建勤,修路建桥; (四)管理乡镇水路、陆路运输市场; (五)对辖区内各种经济成份的运输车、船主和从业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含安全教育和规章制度的学习); (六)管理乡镇搬运装卸市场; (七)负责乡镇运输船舶、渡口以及小河支流的安全管理; (八)管理乡镇汽车修理业和船舶修造业; (九)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乡村道路的路政管理; (十)受船舶检验部门的委托,负责办理本乡镇十米及十米以下非机动船舶的检验和勘划载重线,签发适航证书; (十一)受委托征收运输管理费,农业拖拉机、摩托车和非机动车养路费,乡镇船舶管理费以及政策规定的有关费用; (十二)建立健全各种运输工具和收费台帐,做好交通统计报表工作。 第十条 交管员要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廉洁奉公;外出执行职务须持自治区交通厅统一颁发的证件,礼貌执勤。 第十一条 交管员要深入乡村,联系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帮助运输业户排忧解难。 第十二条 交管站的经费由县(市)交通局从所征收的农拖养路费、乡镇船舶管理费和运输管理费以及政策规定的有关费用中统筹解决。 第十三条 交管站要将所征收的农拖养路费、乡镇船舶管理费、运输管理费以及政策规定的有关费用,定期如数上缴县(市)交通局,实行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其他罚款按规定全额上缴县(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交管员的工资、办公费用、奖金以及有关费用,按年度编制预算,经乡镇政府审核,报县(市)交通局审查批准,按月核拨,专项使用。 第十五条 交管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否则,不能上岗工作。 第十六条 培训工作由地、市交通局负责组织。科目有公路水路运输、水上安全管理、船检、航道、公路管理、规费征收、财务、职业道德与精神文明建设。培训教材全区统一由自治区交通厅组织编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速发展广西乡镇交通事业,加强乡镇交通管理,发展农村经济,促进社会进步和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的需要,根据交通部关于加强乡镇交通管理站建设的要求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政发〔1985〕118号文关于建立乡镇交通管理站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交通管理站(简称交管站),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乡镇政府领导下负责该乡镇的交通建设和管理工作。 交通业务量少的乡可两个乡或三个乡合设一个交管站,以县(市)交通局领导为主。 乡镇船舶管理员并入交管站统一领导。
第三条 交管站业务受县(市)的运(航)管理、公路管理、港航监督和县(市)稽征部门指导。
第四条 交管站设站长和交管员若干人。
第五条 交管站的交管员(含站长)实行聘任制,任期三到五年,工作称职的可以续聘;聘任期间享受合同制干部待遇。
第六条 招聘的交管站交管员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由县(市)交通局或地(市)交通局统筹办理。
第七条 聘任的乡镇交管站交管员,必须具备有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首次聘用的年龄要在三十五岁以下。
第八条 交管站的人事管理,可由县(市)交通局直接负责,也可以下放给所在乡镇政府负责,具体做法由当地县(市)政府决定。
第九条 乡镇交管站的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交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二)拟订乡镇交通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按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三)发动群众和组织车辆参加民工建勤,修路建桥; (四)管理乡镇水路、陆路运输市场; (五)对辖区内各种经济成份的运输车、船主和从业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含安全教育和规章制度的学习); (六)管理乡镇搬运装卸市场; (七)负责乡镇运输船舶、渡口以及小河支流的安全管理; (八)管理乡镇汽车修理业和船舶修造业; (九)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乡村道路的路政管理; (十)受船舶检验部门的委托,负责办理本乡镇十米及十米以下非机动船舶的检验和勘划载重线,签发适航证书; (十一)受委托征收运输管理费,农业拖拉机、摩托车和非机动车养路费,乡镇船舶管理费以及政策规定的有关费用; (十二)建立健全各种运输工具和收费台帐,做好交通统计报表工作。
第十条 交管员要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廉洁奉公;外出执行职务须持自治区交通厅统一颁发的证件,礼貌执勤。
第十一条 交管员要深入乡村,联系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帮助运输业户排忧解难。 第十二条 交管站的经费由县(市)交通局从所征收的农拖养路费、乡镇船舶管理费和运输管理费以及政策规定的有关费用中统筹解决。
第十三条 交管站要将所征收的农拖养路费、乡镇船舶管理费、运输管理费以及政策规定的有关费用,定期如数上缴县(市)交通局,实行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其他罚款按规定全额上缴县(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交管员的工资、办公费用、奖金以及有关费用,按年度编制预算,经乡镇政府审核,报县(市)交通局审查批准,按月核拨,专项使用。
第十五条 交管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否则,不能上岗工作。
第十六条 培训工作由地、市交通局负责组织。科目有公路水路运输、水上安全管理、船检、航道、公路管理、规费征收、财务、职业道德与精神文明建设。培训教材全区统一由自治区交通厅组织编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主要职能是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道路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现时,在局审批同意后,代局办理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相关手续。增城市交通管理总站在市交通局的直接领导下,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以发展我市道路运输行业为动力,严格依法行政,把我市发展道路运输市场和完善道路运输市场的良性运作机制作为管理目标,形成了“货畅其流,人便于行”的交通网络。
查车,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