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是劳动合同附件,必须与劳动合同一起签定并依保密约定每月付给相应报酬。现他当时没有约定,在离职时又来补签并不附给报酬,这是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行为!你可以据理力争,如其过份就直接向当地劳动监督投诉或请进行劳动仲裁,然后向法院请求支付令让其依法处理就行了!
现在公司要求你签订保密合同是不合理的,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新施行的法律,所以2008年以前的不好赔偿。如果坚决不发工资,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你现在最好的方式就是走劳动仲裁。
如果保密协议没有给你相应的补偿,那就是无效的,你签了也对你没有约束力,那都是你们企业的一厢情愿,无需担心!
劳动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