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能是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
2、不叫真正连带责任
3、原因:
1)因为表见代理的合同有效,代理人对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可以追究表见代理人的责任,可能是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
2)表见代理其实质也是无权代理的一种,而无权代理法律效力是表见代理合同有效,被代理人遭受损失的只能追究无权代理人的责任。此责任可能是侵权责任或缔约过失,关键是看表见代理的情形(表见代理是第三人有理由认为代理人有代理权,“有理由认为”的具体情形:A、曾经有过授权委托书;B、曾经有过雇员关系)来判定究竟是侵权还是违约。
不承担。表见代理对于第三人来说,代理行为有效,代理人对第三方不承担责任。因表见代理而对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表见代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表见代理不存在不真正连带责任的问题。不真正连带责任通常出现在附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
法律分析
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被代理人的过失或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本国表见代理制度建立时间不长,还有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其中,相对人对义务人的选择权问题、无权代理人的法律责任问题以及代理人的抗辩权问题便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法律原因,在日常生活中要更加注意表见代理问题,对自己,及社会的利益负责。表见代理主要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及相对人,两种关系即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内部关系,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相对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外部关系。本人与第三人的关系:表见代理多为缔结合同的行为,因此本人所承担的后果常表现为合同的履行。假若被代理人确无履约能力,人民法院则应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第三人因此造成的损失。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应属责任赔偿关系:在表见代理中,本人与无权代理人并没有对未来的行为预见性的约定,可以说表见代理中的本人在相当程度上承担了没有预期的法律责任,因此本人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请求补救,救济的原则是应遵循“过错责任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表见代理对于第三人来说,代理行为有效,代理人人对第三方不承担责任。因表见代理而对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表见代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表见代理不存在不真正连带责任的问题。不真正连带责任通常出现在附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
对外不承担责任,对内给公司造成损失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