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需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但未要求特别决议。
公司在作融资相关决议时,募集资金投向作为决议分项也是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的,按照一般逻辑,变更自然也得如此。不过确实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
两市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中都没有提到需要特别决议。
其他法规里均没有,只好依据章程指引了。不需要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