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担保法把保证的方式确定为两种:
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这两种保证方式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尽相同。
因此,应首先明确,B公司的担保属于哪一种保证方式。如果合同中明确的约定B公司为一般保证,那么B公司担保的性质就是一般保证;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或者未作保证方式的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确认为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B公司的担保为一般保证,根据担保法第17条的规定,B公司在你公司与A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未给审判或者仲裁
,并就A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B公司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在法律上称为先诉抗辩权。如果B公司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担保法规定,B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另外,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必须注意,即保证期间问题。这一问题往往容易被债权人忽视。如果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一般保证,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需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我国担保法把保证的方式确定为两种:一是一般保证;一是连带责任保证。这两种保证方式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尽相同,因此,应首先明确,B公司的担保属于哪一种保证方式。如果合同中明确的约定B公司为一般保证,那么B公司担保的性质就是一般保证;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或者未作保证方式的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确认为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B公司的担保为一般保证,根据担保法第17条的规定,B公司在你公司与A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未给审判或者仲裁 ,并就A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B公司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在法律上称为先诉抗辩权。如果B公司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担保法规定,B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另外,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必须注意,即保证期间问题。这一问题往往容易被债权人忽视。如果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一般保证,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需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