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并非效力待定,其纯获利益的合同属于有效合同,与其年龄智力相当的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其他的应该认定为无效合同。
根据《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2009年8月27日删除)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扩展资料
根据《民法通则》
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第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无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并非效力待定,其纯获利益的合同属于有效合同,与其年龄智力相当的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其他的应该认定为无效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我的观点需要更改哈。针对现在统一的观点应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应当是无效合同。但是有例外,就是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的合同当然有效,还有根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智力、精神状态相一致的处分行为,比如购买一些小额食品,物品,可以认定有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没有效力待定的说法。效力待定只是针对限制行为能力人。
不过这个理论基础还是理论界在继续研究的过程。还是有待相关立法来解释的。
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但是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有效:1)纯获利益的合同行为,如作为受赠人,与他人订立赠与合同2)定型化合同,如在自动售货机上购物,乘坐公共汽车等3)处分小额自有财产,如处分零花钱的行为等。
法条无明确规定,参照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规定也不合适,可参照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能以自己独立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其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否则不发生效力。
需经过家属同意和签字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