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做零时工8年,单位以重建为由将我辞退,根据劳动法可以获得什么赔偿?

2024-12-24 15: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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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临时工是指临时招聘的工人,单位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你的这种情况应当按照正式用工来处理。
  0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所以,从08年1月之后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就应当支付2倍工资,如果1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过这以劳动者有过失为前提。
  所以,单位应当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3.单位重建并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事由,应当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所以,你可以主张16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赔偿金。

  4.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养老保险金。
  《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在用人单位存续期间,劳动者就用人单位少报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和投诉的,如果应参保人员尚与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两年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责令用人单位补办投保手续和补缴社会保险费;
  因此,你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要求补办手续、补缴社会保险费。
  希望以上解答对你有所帮助。

回答2:

你拿前几年的工资条等证明你这今天在那做过的证据,然后再拿这两年的合同去要求赔偿:
(1)前几年未签合同索要补偿的双倍工资(就是一月赔一月的)以及社会保险。

(2)因为辞退你时,没有事前通知,因要补偿你一个月的工资。

回答3:

可以要求单位为你补缴另6年社保,另外还要给你8个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代通知金!

回答4:

可以到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一般是劳动局的仲裁科),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补缴养老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

回答5:

可以要求补齐 可获得九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