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权法》第十五条,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问题

2025-01-05 18:56:24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大陆法系,把这个概念区分得尤为详细,又分为要件主义和意思主义。
如果你想问的是关于我国的具体规定的话,你这样理解也是有一定问题的。合同有效与物权变动应当区分开来。合同有效,但是还没有发生交付的,这个时候物权不一定发生变化;(动产以交付为准,不动产以登记为准)但是合同无效,双方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即使已发生过交付行为,但是因为法律基础不存在,也要重新回到以前的状态。

回答2:

楼主,你这个表述,估计法律系的没人读得懂。难道你是在说远古传说中债权效力和物权效力的关系么?

简单的说,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不同的。这是两个相对独立的问题。

合同效力只在合同双方之间产生约束力,对第三人不产生任何效力。而所有权变更,可以对抗第三人。

不管合同有效无效,所有权转移另有其标准,比如不动产的登记,比如动产的交付转移,所有权发生变更效力。

不动产经过登记,动产经过交付,是产生所有权转移效力的。合同无效,所有权已经发生变更的,物权转移是有效的。至于转让合同无效,产生的是一个返还请求权,是一个债权效力,转让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财产。

回答3:

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是的,合同有效,物权不一定有效,后半句只有三个字,所以不知道如何为你解答

回答4:

没有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