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所以建筑和道路退蓝线的距离是根据当地水务河道部门的规划。
以《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关于河道边上和排洪沟的建筑退让距离为例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一)水库、水电站及堤防工程按照水库、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及堤防工程的有关规定划定;
(二)大中型闸坝为上、下游各100米至200米;两端各50米至100米;
(三)泵站为建筑物周边30米至50米;
(四)流量为0.5立方米/秒及以上的渠道,经过山地的,上边坡为堤顶外沿线以外3米至5米,下边坡为渠堤外坡脚以外5米至10米,经过耕作区的,为渠堤外坡脚以外3米至5米;
(五)山塘、水池、水窖等水利工程,按照工程保护实际需要合理划定。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标准:
(一)水库、水电站及堤防工程按照水库、水电站大坝安全及堤防工程的有关规定划定;
(二)大中型闸坝为上、下游50米至150米,两端各30米至70米;
(三)泵站为厂区构筑物和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周边10米至30米;
(四)流量为0.5立方米/秒及以上的渠道,为左右外边坡脚线之间;
(五)山塘、水池、水窖等水利工程,按照工程管理实际需要合理划定。”
扩展资料:
相关法律对建筑蓝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第十七条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十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
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二十八条 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参考资料来源: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建筑蓝线退让距离要求
建筑蓝线 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人工湿地、滞洪区等城市河流水系和水源工程的保护与控制的地域界线,以及因河道整治、河道绿化、河道生态景观建设等需要而划定的规划保留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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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法里面并没有具体规定,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也没有明确规定这个距离是多少,但是里面提到,应符合当地水务河道部门的规划,也就是说,你需要找到当地的水务局,或者其政府网站上公布的规划图和规划说明。
再有就是与当地的防洪要求相结合。
1根据《城市规划法》紫线、黄线、蓝线、绿线;依次为文物保护控制线,城市绿化控制线,城市基础设施控制线,各种水域(体)控制线。
2具体控制距离要结合当地控规执行,一般由规划局出规划设计条件批复,作为设计依据。比如上海:蓝线一般6m,道路退界分中心城区内环/外环的控制距离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