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方法如下:
1、本人携带户口簿或其他能证明身份的证件到户籍地所属省级行政区任一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办理不符合省内异地办证要求的只能在户籍地按要求提供材料办理。符合省外异地合法稳定居住、就业或就学等条件,已办理人口信息登记且符合异地办证公安部统一要求的,还可持居住证、户口簿或其他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相关就学、就业、居住证明材料在现居地申请全国跨省异地办证 ,按照法律及公安部法规规定,补证不因年龄而异,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身份证丢失的,也可本人携带上述材料申请补领;
2、受理窗口采集人像、指纹后直接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
3、申领人在表格上签字确认,交纳证件工本费40元,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形的除外,领取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和收费收据;
4、接到领证通知后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指定地点领取证件。若申领人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可以自愿申请办理邮寄证件。
换领居民身份证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
1、已申领第一代居民身份证首次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2、市外新迁入需换领居民身份证;
3、已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变更或更正;
4、证件损坏;
5、有效期满。
中国公民在年满16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中国未满16周岁公民,可以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