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是需要提供合法有效的生产场地证明的。
办理食品生产许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首次申请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延续换证的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三)原生产许可证证书正、副本和复印件三份(换证企业);
(四)食品生产许可证《核查通则》、《核查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1.本申请人已组成治理结构。
附结构图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资人的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3份。
2.本申请人已获得必要的生产加工场所。
附生产加工场所有关情况、平面图(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及其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各3份。
3.本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周围环境符合相关规定。
附周围环境平面图3份。
4.本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间布局符合相关规定。
附各功能间布局图复印件3份(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
5.本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已拥有必要的生产设备设施。
附设备设施清单,关键设备标有参数(其中委托检验的,附委托检验合同)3份。
6.本申请人生产工艺流程符合相关规定。
附示意图复印件3份。
7.本申请人已拥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附一览表3份。
8.本申请人已制定必要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附制度文件清单及文本各3份(其中拟执行企业标准的,需提供备案的企业标准)。
9.本申请人按审查细则要求,提供附件相关材料3份(如有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