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继续延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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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六条如下:
六、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18年6月15日发出的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的第十条如下:
十、税务机关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需要说明的,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不存在挂牌前后变化的问题,因此《公告》明确,由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仍然继续使用。
最近很多朋友在问发票换版本,换监制章的问题。
其实这个问题没那么复杂,就是国地税合并后,已经没有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一说了 ,统一都是税务局,所以得换,这个过程就当然就涉及到发票名称、发票监制章,当然还有防伪码的更换。
一句话,也就是凡是涉及国家税务局字样的都得换。
这个政策依据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六条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请参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