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俗而简单地说,信用证的性质就是一种银行对受益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则开证行将保证对受益人付款。
信用证特点则是:
1)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即银行以自己的信誉担保付款。也就是说,信用证的付款人是开证行。
2)信用证是一种自足的文件,即信用证虽然是依据合同开立,但是信用证已经开出,则信用证就不再受合同的约束,而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契约。
3)信用证是单据买卖,即信用证买卖的是单据,与单据涉及到的货物等具体状态无关,换句话说就是,无论单据涉及的是什么,怎么样,信用证都不管,而只管信用证规定的单据。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进行付款的书面文件。即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在国际贸易活动,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做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
一是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
二是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三是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开证银行对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