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解释规定,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属于优先考虑条件,但同时还要结合抚养能力和条件 ,以及孩子年龄等综合因素,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 ,可向法院起诉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夫妻感情破裂,经过协议离婚,女方拒绝承担子女抚养义务,子女抚养权归男方,多年以后女方丧失生育能力来起诉争夺子女抚养权,胜诉的可能性不大,如果女子到了成年人,法院也不能判决,最好是听取成年子女意见,或者协商解决。
判由女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确实有丧失生育能力,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这两条。
但是对于孩子抚养问题,法院会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哪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
如果子女随男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法院倾向于保持现状。又或者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父亲生活。这都是对男方有利的条件。
能起诉,女方能出尔反尔,很少能得到抚养权。
可以起诉,但不容易被法官支持。因为是协议自愿放弃抚养权的。如果要争取到抚养权,需要找到男方不宜继续抚养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