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若《忠诚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签订,《忠诚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原则上,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善良风俗(其中包括违反婚姻伦理)的合同是无效的,但在实践中,忠诚协议属例外。我国曾经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第六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以婚前或婚后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协议系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应当予以支持”。该规定在当时颇有争议,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最终未纳入该条款,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要求以“忠诚协议”获得赔偿的案例已经是屡见不鲜。
只要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尊重婚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但如果该协议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对其效力应予否定。
要看是什么协议。
例如,夫妻之间签订财产协议,这是有法律效力的。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看是什么协议,是否合法,有无公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