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派遣劳动者跟派遣单位才是构成劳动关系,跟用工单位是不构成劳动关系的,第二,正常情况下,如果第三次劳动合同签订的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法律上,劳动者以此提出要求双倍补偿,很难得到支持,除非能举证在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的时候,用人单位采用了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第三,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用工单位可以将派遣人员退还派遣公司,原则上来说,用工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给派遣人员的,现在用工单位已经妥协,给予实际工龄的经济补偿金,对于劳动者来说,这是最理想的处理方案了,如果劳动者不满意,依法提出仲裁要求的话,估计就如你猜想的一样,要么,给你随便派遣一个单位,要么你自己选择离职(无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