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从对方所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就是说,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代收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才可以不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除此以外任何代收项目的代收费用都应申报缴纳营业税。
当月客户退回的已代收的款项,钱退回去了,当然就不缴营业税了。您冲减当月营业收入就可以了。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代为收取的工商及税务工本费属于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符合票据要求及款项归属的两个条件,可以不计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这里可以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是指财政票据。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文件第四条关于代理业营业额问题规定,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