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正当的法律程序是现代法制的基石

为什么说正当的法律程序是现代法制的基石
2025-01-24 17: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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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正当法律程序是指“要求一切权力的行使在剥夺私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具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布莱克法律辞典》中,正当法律程序的中心含义是指:“任何其权益受到判决影响的当事人,都享有被告知和陈述自己意见并获得听审的权利。”
  正当法律程序(DueProcessofLaw)起始于“自然正义”(NaturalJustice)。“自然正义”的概念已存在多个世纪,其主要涵义可归结为两个规则:其一,任何人不得自己做自己的法官;其二,任何人在受到公权力不利行为的影响(特别是刑事处罚或其他制裁)时,有获得告知、说明理由和提出申辩的权利。根据第一个规则,法庭的判决或其他公共机构的决定如果有与相应判决、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人或其他有成见,有偏见的人参与,该判决或决定即无效;根据第二个规则,法庭的判决或政府的行政行为在作出时如果没有预先为受到相应判决或行为不利影响的人提供辩护和异议的机会,该判决或决定亦无效。之后,正当法律程序在实践中越来越发展,越来越完善,远远超越了这两项规则,如罪刑法定、无罪推定、法不溯及既往、无事前公正补偿不得征收私人财产、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先取证,后裁决等。在现代,正当法律程序不仅是程序性的,而且是实质性的。实质性的正当法律程序强调立法本身的公平正义,非正义的法为非法。同时,实质性的正当法律程序特别强调执法公正。

回答2:

自从上世纪90年代初有学者提出“法制程序化”的论题之后,法律程序已经成为当下中国法制建设和学术研究的焦点问题。随着人们对法律程序的意义的认识逐步深化,正当法律程序问题开始浮出水面,日益为学界所关注,司法实践中甚至已经出现了运用正当法律程序的精神判案的先例。
然而,究竟什么是“正当法律程序”?对此,并无统一的认识。—由于“正当性”涉及到价值判断,主观色彩相当浓厚,“正当法律程序”也就成为一个人言人殊的“罗生门”式的问题。—虽然如此,如果不能形成一种超越各个自我的有效共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适用本身就会失去“正当性”。因此,研究什么是“正当法律程序”,其意义不言而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