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说的是一种“同居关系”,即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1、同居关系自始至终不受法律保护,其自行解除,不必经过法院判决。
2、对于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来判决。
3、对于分割财产,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婚姻法取消了事实婚姻的认定。规定94年2月之前在一起同居生活的,国家承认为夫妻关系。之后在一起同居,不属于夫妻。
既然不是夫妻,相互就没有法定夫妻的权力义务。
但是非婚子女,享有正常家庭出生孩子一样的法定权力。
你好,没有法律保护,孩子也是黑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