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有否四十八小时之说,?

2024-12-31 08:55:56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一、12小时
刑诉法第92条: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二、24小时
刑诉法第64条: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65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第71条: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解释》第78条: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后,应当将逮捕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将被告人逮捕后,人民法院应当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确实无法通知的,应当将原因记录在卷。
第72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解释》第79条:对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被告人,审判人员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报经院长批准后,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
第133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三、48小时
《六机关规定》第11条:在侦查阶段,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