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的政策,估计你说的是下面这两个文件:
1、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98号)
2、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新人社发〔2010〕51号)
但是这两个文件针对的是户籍在新疆的城镇户籍人员,你妈妈户籍在江苏,得看江苏的政策,建议你去当地的社保部门咨询,看是否符合相关政策。
另外,新疆对于户籍迁出人员也有相关文件:
《关于执行新政办发〔2010〕9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新人社发〔2010〕124号
四、关于户籍转入内地
“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参保问题
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统筹工作,是国务院做出的决定,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属地管理。新政办发〔2010〕98号文件所规定的具有我区城镇户口的,是指2009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区城镇户口的人员。对2009年12月31日前具有新疆城镇户籍、原工作在内地(或兵团)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在调查核实身份后可纳入新政办发〔2010〕98号文件解决范围;对曾在新疆工作,现户籍已转入外省区市(或兵团)的原我区“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各地要如实出具相关材料,协助其在户籍地解决养老保险问题。
江苏各地执行的是:
1、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82号、苏财社[2011]116号)
2、《关于贯彻苏人社发〔2011〕28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367号)
享受户口所在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