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拘留十五天,因有病拘留所没收,病好后还需要去执行吗

2024-12-16 22: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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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用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情况是不予拘留。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拘留是指将对象拘禁限制,但拘留不一定需要法院命令,警察机关亦有拘留权,但各国允许拘留的总时间长度不一,有些国家甚至于可以无限期的拘留对象。是指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最严厉制裁,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治安拘留最高期限为十五日期满即释放,由公安机关决定,在行政拘留所执行;对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合并执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天。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情况和理由,经部门领导审核,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再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对于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先行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同时立即办理拘留手续。由于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需有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这是执行人员作出拘留裁定的前提条件,如果被拘留人没有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就不能进行拘留,这是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回答2:

可以不执行。

根据行政拘留所条例及细则规定:1、查验送拘人员所持的法律文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和属于收拘范围。无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文书印章不清、记载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拘留所应当拒绝接收。
2、被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人依法被恢复执行的,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恢复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收拘。

回答3:

根据行政拘留所条例及细则,
2.查验送拘人员所持的法律文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和属于收拘范围。无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文书印章不清、记载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拘留所应当拒绝接收。
(5)被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人依法被恢复执行的,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恢复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收拘。

回答4:

要去

回答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