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法律。(1)法律指的是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2)地方项法规是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效力高于地方规章。(3)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效力排序从高到低的依次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发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4)因此法律的制定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各种法规规章的制定同样也不能同法律相抵触。
国家所出台的法律,例如: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等均是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其效力要高于地方法规。如果两者发生抵触,还是首先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不是的
国家法律大于地方法规的,所有四方法规都是以国家法律标准。 国法律规定,除非地方性法规严于国家法律规定的,依照地方性法规规定。
一、地方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1、《立法法》第五章适用与备案,第七十八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第七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3、第八十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二、地方法规的定义:
地方(权力机关)根据当地情况和自己的相关经验经过理论推理证实可行而推出的法律规范条例,该条例为地方性的,仅限制在该地使用,包括该地区原住人口和该地区外来人口都应该遵守的地区性政治法规。
三、地方法规的制定以符合国家宪法等法规为前提,不得对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应有利益造成损害,与国家有关部门总体方针方案不得产生对立冲突,适应社会发展和规范的需要。
四、地方法规的修订单位:
1、《宪法》第100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3、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4、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5、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7、第九十条 第二款规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