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检察院也批捕了吧。
那我跟你说说逮捕的羁押期限吧。
原则上两个月,经上一级检批准,可以再加一个月。流传团伙等复杂案件可以再延长两个月。省级批可以再延长两个月。最高检提请人大批可以无限期。
也就是说,逮捕原则上两个月,理论上无限期。
2、法院还没有判决,你要等判决下来才能根据判决执行,放不放看判决怎么说。 不过一审期限是20天(简易程序,普通一个月),按说应该是过审限。但没交代清楚是否有延期,中止等事由,不好判断。
3、你说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不知道你是怎么知道的。我想是不是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建议检查机关撤诉,如果这样的话,在审限内,检查机关不撤诉,法院应该做出无罪判决。
4、因为超出神审限,如果最终的判决是无罪的话,犯罪嫌疑人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但是法院也知道这样,所以他也会衡量。
5、你说的两个半月,我不知道你怎么算的。应该是移交法院立案开始算。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都不算的。
不应该,应该放出来,但警方应该进行区域监察!直到这个案件结束》
当然不能,最多羁押37天的。
不能!!这么简单你都不明白!公安做多可以拘留48小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如果法院开庭后,一般应在最迟一个半月内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判决,如果因为有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的情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如果法院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因此,如果有以上情景发生,犯罪嫌疑人可以继续关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