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当事人法院以诈骗罪立案已超过两个半月了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至今未判决。嫌疑人还能继续关押吗?

2024-12-24 16:55:55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1、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检察院也批捕了吧。
那我跟你说说逮捕的羁押期限吧。
原则上两个月,经上一级检批准,可以再加一个月。流传团伙等复杂案件可以再延长两个月。省级批可以再延长两个月。最高检提请人大批可以无限期。
也就是说,逮捕原则上两个月,理论上无限期。

2、法院还没有判决,你要等判决下来才能根据判决执行,放不放看判决怎么说。 不过一审期限是20天(简易程序,普通一个月),按说应该是过审限。但没交代清楚是否有延期,中止等事由,不好判断。

3、你说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不知道你是怎么知道的。我想是不是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建议检查机关撤诉,如果这样的话,在审限内,检查机关不撤诉,法院应该做出无罪判决。

4、因为超出神审限,如果最终的判决是无罪的话,犯罪嫌疑人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但是法院也知道这样,所以他也会衡量。

5、你说的两个半月,我不知道你怎么算的。应该是移交法院立案开始算。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都不算的。

回答2:

不应该,应该放出来,但警方应该进行区域监察!直到这个案件结束》

回答3:

当然不能,最多羁押37天的。

回答4:

不能!!这么简单你都不明白!公安做多可以拘留48小时

回答5: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如果法院开庭后,一般应在最迟一个半月内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判决,如果因为有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的情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如果法院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因此,如果有以上情景发生,犯罪嫌疑人可以继续关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