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周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第二,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周某与王某属于共同犯罪,周某怕受到法律制裁,自动中止犯罪行为,属于犯罪中止。此时已不是犯罪预备阶段,已进入犯罪实行阶段,在犯罪实行阶段,在犯罪实行阶段,王某主观上并没有自动放弃犯罪行为意思,只是因为周某的自动中止而导致王某的犯罪未遂。
对于周某的行为应当认定犯罪中止,王某的行为认定为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
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别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都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都没有既遂,二者都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既遂。区别的标志是是否“着手”实行行为。
周某行为首先可以排除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因为两者都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产生。而周某完全可以继续犯罪),那么就是犯罪中止了(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周某的行为也符合因害怕而停止可以进行的犯罪,题目中也说了担心可能把孩子毒死,加之害怕投毒杀夫国法难容没有按照商定的办法实施投毒行为。
王某可以排除犯罪中止,因为他没有停止犯罪的意志,那么是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呢?我个人认为应当是犯罪预备,因为根据题目交待,王某的行为就是提议策划犯罪行为并提供毒药,都属于犯罪预备阶段的行为准备,而且周某也没有实施投毒行为(预备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