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种包括海陆空,火箭军,战略支援部队,联勤保障部队和武警。
1、海军:包括水面舰艇部队、潜艇部队、海军航空兵、海军岸防兵、海军陆战兵等兵种。
2、陆军:包括步兵、装甲兵、炮兵、工程兵、通信兵、化学兵、导弹兵、陆军防空兵和陆军航空兵等兵种。
3、空军:包括航空兵、高射炮兵、地空导弹兵、雷达兵等兵种。
4、火箭军:包括导弹发射兵,信息工程兵,陆军工程兵,骑兵部队等兵种。
5、战略支援部队:涉及情报,技术侦察,电子对抗,网络攻防,心理战五大领域等。
6、联勤保障部队 :医院、仓库、军交、物资、维修等。
7、武警:内卫武警,边防武警,警卫武警等。(自2018年1月1日零时起,中国人民武警由党中央、中央军委、集中统一领导,实行中央军委—武警部队—部队领导指挥体制。武警部队职能属性不变,不列入解放军序列。)。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1、身长、体重不低于下列标准合格:
(1)男性:陆勤、潜艇、水面舰艇人员(含海军陆战队员,以下各条均同),空降兵,坦克乘员,身长162厘米(坦克乘员不超过175厘米),体重50千克。
潜水员,身长168厘米(不超过185厘米),体重54千克。 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陆勤人员身长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
(2)女性: 身长158厘米,体重45千克。
(3)过于肥胖或瘦弱者,不合格。
2、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慢性腰腿痛,不合格。
3、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法律依据
《征兵工作条例》
第二条 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军事机关应当认真做好。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部署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征兵任务时,应当根据各地应征公民的数量、素质和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统筹兼顾,合理分配,优先保证特种条件兵的征集。可以实行按地区或者县轮流征集;对灾情比较严重的地区或者县,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征兵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九条 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的兵役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有负责兵役工作的机构。
第十五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初次兵役登记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进行兵役登记,应当如实填写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