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通过单位按月扣缴。这意味着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以外,对其他五项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纳税人可以选择在单位发放工资薪金时,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自己年终一次汇算。如果纳税人选择申报方式为“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的,纳税人直接向税务机关提交信息,扣缴单位无法获取到纳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这种方式下,纳税人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进行专项附加扣除,税款多退少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