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在同居生活中,双方各自生产经营所得应该归各自所有,如果为共同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同居双方约定为共同财产的应该为共同财产。《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因此,在同居期间,二人共同使用或者支配财产时,不需要分割,一旦二人的同居关系解除,就出现了分割财产的必要性。《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因此,对于按份共有,可以根据出资额或者双方约定确定占有共同财产的份额,如果没有约定或者无法区分份额的则平分。对于共同共有,则一般平均分割。
我搞不明白,你的意思不是还给他以前给你的东西嘛?怎么感觉你在问他能不能强制要回去啊。做人要忠于自己的良心,才会快乐,我承认钱是很重要,特别对于一个好吃懒做的女人。当然男人也一样。我强烈建议你把他的都给他,不管什么人,想要什么都要自己去争取,别要别人的东西。做人做成这样才值得。我相信那个男的不是存心欺骗,有时候真是身不由己。毕竟人都有包袱
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应首先向双方当
事人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但基于这类“婚姻”关系形成的原因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复杂,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安定团结,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为此,我们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提出以下意见: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总之他是没办法要回去的!!
他有家庭,如果你说“我们分了吧,你也离不了婚,我也不想破坏你的家庭 "如果ta很
爱你,他会离婚那什么问题也没有了。如果他不离婚,毕竟钱车都不是你的,
房子是你们共同买的?拿要看人民币折合多少。如果相等你可以两人商量要钱还
是房子。如果都是他的话,钱你只能拿一部分做分手费毕竟你们是男女朋友
自愿同居在一起,你也爱他,就算他不给你也没毛病。毕竟我朋友9年男女朋友
同居,照样分也是没有要钱的这个说法,男女朋友和夫妻的关系在法律上来说
是不一样的,我看还是分了吧俩人商量钱的问题,结婚3年异地分离在法律上也
可以上诉离婚的。他既然不想离万一哪天人没了 就什么都没了
一般而言在同居生活中,双方各自生产经营所得应该归各自所有,如果为共同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同居双方约定为共同财产的应该为共同财产。《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